申报材料
根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
(一)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进行复核或者组织调查。
(二)评残材料必须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
(三)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等相应证明材料,其他内容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印章。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须在个人申请书上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下列真实确切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二)有工作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公函(人民警察需由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致残性质、负伤时间、地点、致残部位及详细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意见、所在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三)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
1.属于执行公务中负伤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接处警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等);属于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意外事件致残,需要通过第三方认定或仲裁的,应提供损害赔偿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属于上下班途中致残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上下班规定时间内、上下班必经路途中发生意外事件证明。
2.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或者县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意见和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4.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或者表彰决定)。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的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或者表彰决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四)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五)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警服)、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应提供人民警察证、警衔审批表及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确切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
(二)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三)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者退役军人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五)有工作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公函,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致残性质、致残时的身份、致残时间、地点、致残部位及详细经过。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确切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评残部位当前状况及对工作或生活的影响、近期治疗情况。
(二)申请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调整残疾等级部位必须与伤残抚恤档案中记载的伤残部位一致,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残情加重的情形。
(三)残疾证件原件。
(四)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警服)、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